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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凱帕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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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600發布時間:2016-8-18
國家*商標局
(2012)商標異字第65837號
“K-PASS”商標異議裁定書
北京中翔銀華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北京世譽鑫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翔銀華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代理阿喀琉斯體育有限公司(以下稱為異議人)對廣東哲力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代理深圳市凱帕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為被異議人)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268期《商標公告》第8640117號“K-PASS”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委托北京世譽鑫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經審理,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K-PASS”與異議人于類似商品上先申請的第7837033號“KAPPA”未構成近似;與在先注冊的第6590003號“KAPPA”、第6589839號“圖形”、第6590021號“背靠背”及在先申請的第6590015號“卡帕”等商標使用商品未構成類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8640117號“K-PASS”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抄送:廣東哲力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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