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橙色煙霧信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3107.8一91 本標準規定了拉發式船用橙色煙霧信號。 1.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拉發式船用橙色煙霧信號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要求,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國內航行時遇險的船舶,救生艇和救生筏或海上救生站及救助機構引導遇險者登陸時使用的橙色煙霧信號.它滿足于海事組織通過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3年修正案的規定. 2引用標準 GB 3107. 1船用橙色煙霧信號通用技術條件 3產品分類 3.1型式和尺寸 3.1.1船用橙色煙霧信號為拉發引燃的漂浮式煙霧型煙火信號.其主要構件包括: a.橙色信號藥柱; b.阮引燃具, c.點火藥, d.過渡藥; e.殼體. f.連接件; g.安全蓋. 3.1.2船用橙色煙霧信號信號藥柱應由有機顏料,氧化劑,可燃劑等組成. 3.1.3船用橙色煙霧信號的外形直徑不大于100 mm,總長度不大于200 mm,總重量不大于800 g, 3.2標記示例 船用橙色煙霧信號噴煙持續時間不少于3 min,可見距離不小于2 n mile.船用橙色煙霧信號(CCY)的標記為: CCY 3-2 GB 3107. 8-91 4技術要求 4.1船用橙色煙霧信號的制造,應符合GB 3107. 1第4章各項技術要求. 4.2本產品的技術性能應符合: a.本產品引燃后,投入水中漂浮在水面,應能均勻地連續噴出橙色煙霧, b.船用橙色煙霧信號的連續時間不少于3 min,可見距離不小于2 n mile; c.引燃時不得產生帶火焰噴射,不得爆炸, d.船用橙色煙霧信號煙霧顏色按照明委員會規定的圖解,其色度的區域界限在下列折角坐標范圍內(見表1); 國家技術監,局1991一05一22批準1992一03一01實施 GB 3107.8一91 表1 │X │0.605 │0.625 │0.665 │0.645 │ │Y │0.375 │0.375 │0.335 │0.335 │ 4.3本產品在一30-+65℃的環境溫度下重復10個周期,然后應能有效地起作用. 4.4本產品應能分別承受低溫一30℃及高溫,并在此環境溫度下有效地起作用. 4.5本產品應能在高溫+"℃及90%相對濕度的任何海況下有效地起作用. 4.6本產品水平地浸入水下1 m,歷時24 h左右,應能有效地起作用. 4.7本產品發煙1 min后,浸入水下延續浮出水面應能繼續發煙,總噴煙時間不少于3 min. 4.8本產品應能承受20倍濃度的NaCl溶液的鹽霧試驗. 4.9本產品施放在覆蓋2 mm庚烷層的水中,船用橙色煙霧信號應能起作用而不致燃燒完或爆炸. 4.10本產品從2m高處自由跌落后,仍處于安全狀態,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船用橙色煙霧信號在點燃后和然燒時,不應傷害操作人員和附近任何人員. 4.11本產品的殼體材料為金屬薄板或等效材料制成,金屬薄板的殼體外表應經過防腐,防銹處理. 4.12安全蓋為塑料制成,在有效期內使用應易于拉擰,但不應自由松脫. 5船用橙色煙霧信號試驗方法 本產品試驗方法,應符合GB 3107. 1第5章的規定. 6船用橙色煙霧信號檢驗規則 6.1本產品的檢驗規則,應符合GB 3107. 1第6章的規定. 6.2本產品初次生產未取得認可證時,每240支為一批,取得認可證后,每480支為一批. 6.3本產品的出廠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及抽樣數量按表2的要求. 表2 │序號│檢驗項目 │技術要求│檢驗數量 │ │I │外觀,標志及包裝│第7章 │每批不少于30o,但不少于10支 │ │2 │防水性能 │4.6條 │每批不少于3支 │ │3 │施放 │4.2條 │每批不少于3支 │ 6.3.1本產品外觀,標志,包裝,殼體,安全蓋有一項不合格,以雙倍復檢.復檢后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全批返修,重新報驗. 6.3.2本產品性能若有一項不合格,以雙倍復試,復試后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全批報廢. 7船用橙色煙霧信號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 3107. 1第7章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船用橙色煙霧信號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船用橙色煙霧信號標準由全國海洋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救生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船用橙色煙霧信號標準由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南江機械廠負責起草. 本船用橙色煙霧信號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林豐,寧桂珍,劉慧茹,李居順,鄧森如. 本船用橙色煙霧信號標準于1982年*發布,于1990年9月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