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執勤基本規范 - - 交通道路執勤工作規范
第四章 道路執勤基本規范
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十四條 交通遇到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做好現場調查、調解工作和相關記錄,制作事故認定書,需要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應當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不需要進行處罰的,應當責成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五條 交通遇到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將無關人員疏散至道路以外,視情采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發新的交通事故。
(三)處理事故的交通到達現場后,做好先期處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結束后,協助勘查人員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六條 交通發現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上級報告。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施救工作。
(五)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不得進入警戒區域。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十七條 交通遇到交通堵塞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并采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交通接到上級指令后,應當按照工作預案,選取分流點,并視情設置臨時交通標志,積極指揮疏導車輛。
交通堵塞時,交通以指揮疏導交通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為主,一般不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交通發現違反規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行為妨礙通行的,應當及時制止,立即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二十條 交通發現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堵塞的,應當在距現場最近的出口提前實施分流;造成單向長時間堵塞且分流有困難的,應當在對向道路實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上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違法行為,控制。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疏散圍觀群眾。
(三)劃定警戒區域,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依法扣押違法證據。
(六)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七)做好向治安、刑偵等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交通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并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條 交通接受堵截任務后,應當迅速趕往地點,并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第二十四條 交通發現有被通緝的嫌疑車輛,應當扣留,并控制員,向上級報告,做好向有關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二)維護交通秩序,嚴密控制路面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交通違法行為。遇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特殊情況或者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警衛車隊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并迅速向上級報告。
(三)警衛車隊到來時,應當按照任務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況,及時有效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四)警衛任務結束后,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交通在道路上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二十七條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提前告知群眾,設置警示標志,提供車輛、行人繞行線路,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條 遇有突發事件或者霧、雨、雪等惡劣天氣或者自然災害性事故時,交通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機關根據工作預案決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遇到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遇險的人員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等《110接處警工作規則》所列舉受理的群眾求助,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提供幫助,積極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條 交通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求助。
第三十二條 交通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