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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發(f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2025年01月09日 09:08:53來源:浙江交通運輸廳點擊量:39164
導讀為落實好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關于支持引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有關政策,規(guī)范推進浙江省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2024年12月27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浙江省財政廳印發(fā)《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智慧城市網 企業(yè)關注】為落實好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關于支持引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有關政策,規(guī)范推進浙江省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2024年12月27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浙江省財政廳印發(fā)《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一)落實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的要求。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是發(fā)展交通運輸新質生產力的關鍵舉措,也是推動交通運輸高質量發(fā)展的必由之路。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專門出臺了支持政策。同時,為確保示范任務目標全面完成,國家正式批復文件中也明確要求浙江制定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明確相關要求,有序推進各項工作開展。
 
  (二)健全示范項目管理機制的要求。示范項目是推進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的主抓手,徐成光副部長在交通運輸部第一次推進會上專門強調,要加強項目管理,優(yōu)化完善評審管理流程,確保項目進度可衡量、質量可管控、成果可預期。考慮到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與傳統(tǒng)交通項目有所區(qū)別,不能完全適用既有規(guī)定,需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管理規(guī)則。
 
  (三)規(guī)范管理財政補助資金的要求。中央財政對本次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支持力度很大,浙江省入圍首批示范省份,可獲得中央補助資金約12億元(不含寧波),根據兩部工作安排,后續(xù)將開展審計監(jiān)督等工作,并將資金使用情況與績效評價掛鉤。為此,需要出臺專項管理辦法,規(guī)范資金使用管理。
 
  二、主要條款解讀
 
  (一)關于資金適用范圍及支持范圍。辦法適用于管理納入浙江省實施方案中的項目。寧波市不享受省級資金政策,但項目管理需要執(zhí)行本辦法規(guī)定,其市級資金也可參照執(zhí)行。資金支持范圍包括設施裝備新改建,軟件及數據工程,標準規(guī)范指南研究和工程相關配套工作等四個方面;同時明確不予支持的使用方向,包括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傳統(tǒng)土建工程、充換電設施、車載終端設備更新等;以及不予支持的項目,包括未依法獲得相關前期審批手續(xù)、已享受過其他中央資金的項目、涉及弄虛作假的項目等。
 
  (二)關于資金獎補標準。對不同類型項目實行差異化資金支持政策,其中:收費公路等自身具有經營收益的項目,僅安排中央資金補助,補助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其余資金由經營單位自行籌措;省本級項目(包括地方實施的省級課題和省市共建共用項目),除中央補助資金外,其余部分由省財政統(tǒng)籌安排;由地方實施的普通國道、航道等公益性項目,省級財政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剩余部分由地方財政統(tǒng)籌安排;
 
  《辦法》還對標準規(guī)范指南研究、存量在建項目投資、新改建項目附屬工程等特殊情形的資金補助作了規(guī)定。辦法出臺后,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將會同浙江省財政廳核定各實施主體的補助資金標準上限。
 
  (三)關于項目管理流程。《辦法》規(guī)定了示范項目前期工作按兩階段管理:第一階段由各牽頭主體(兩中心業(yè)務處室)負責修訂完善總體建設方案,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名義印發(fā);第二階段由各實施主體(路公司和地方交通部門)編制設計文件,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后組織實施。總體建設方案和設計文件的編制要求在《辦法》中都有詳細規(guī)定。
 
  (四)關于項目績效評估。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將會同浙江省財政廳對各示范項目進行綜合績效考核。14個總體建設方案的牽頭主體將制定示范項目考核細則,重點評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完成情況,后續(xù)將以績效考核結果為依據分配獎補資金。
 
  辦法全文:
 
  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
 
  數字化轉型升級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快推動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示范工作(以下簡稱“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規(guī)范浙江省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支持引導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浙江省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納入經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同意的浙江省公路水路傳統(tǒng)基礎設施轉型升級示范區(qū)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省實施方案”)的交通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單位及其實施項目。其中,寧波不享受省級資金相關政策,其市級資金政策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或另行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中央獎補資金是指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采取“獎補結合”方式,予以支持浙江省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的中央補助資金。本辦法所稱省級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對浙江省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予以支持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定義項目投資,主要包含設施設備購置安裝費用、應用系統(tǒng)及數據工程費用等工程費用以及標準規(guī)范指南編制費用、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研究費用、工程設計咨詢監(jiān)理費用、項目績效評價和審計費用、項目竣(交)工等第三方檢驗檢測費用等其他費用。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共同組織實施該辦法,并總體負責全省項目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和督促指導等工作。各設區(qū)市和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本地區(qū)項目資金使用與撥付流程等,設區(qū)市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負責組織本地區(qū)的項目(省交通集團除外)初審、動態(tài)跟蹤和績效管理等工作。省交通集團參照執(zhí)行。
 
  本辦法實施期限依據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政策期限確定。
 
  二、支持范圍和條件
 
  獎補資金支持項目需是省實施方案中明確的項目。支持范圍和條件如下:
 
  (一)獎補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1.設施裝備新改建,是指直接服務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于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智慧擴容、安全增效和產業(yè)融合等方面的要求,用于部署交通基礎設施運行狀態(tài)感知設備、建設沿線通信傳輸網絡、交通誘導系統(tǒng)、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和必要配套設施等的支出;
 
  2.軟件及數據工程,是指直接用于保障省實施方案明確建設場景正常運行,支撐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智慧擴容、安全增效和產業(yè)融合等方面業(yè)務需求的系統(tǒng)平臺和必要配套設施進行新改建的支出;
 
  3.標準規(guī)范指南研究,是指在省實施方案建設任務范圍內,由省政府組成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實施,用于編制在全省范圍內可復制推廣的業(yè)務技術標準規(guī)范指南等的支出;
 
  4.工程設計、咨詢、監(jiān)理、審計、績效評價及驗收,是指直接用于保障項目實施全過程必須環(huán)節(jié)的非工程直接費用,主要包括實施項目工程(方案)設計、咨詢、監(jiān)理、審計(含工程審價和財務審計)、績效評價及竣交工第三方檢驗檢測等的支出。
 
  (二)不得使用中央和省級資金的方向包括
 
  1.新增建設用地項目;
 
  2.傳統(tǒng)土建工程、樓堂館所建設等不符合數字化轉型支持方向的建設內容;
 
  3.充電樁、換電站、光伏及輸配電設施等設施裝備購置、安裝、建設、運維等;
 
  4.車載終端設備更新;
 
  5.不符合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支持范圍的其他項目。
 
  三)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1.未依法獲得相關前期審批手續(xù);
 
  2.已享受過中央預算內資金、車購稅資金等其他中央資金補助;
 
  3.申報項目涉及弄虛作假的。
 
  三、資金使用要求
 
  按照公開透明原則安排中央和省級資金,由各級財政按規(guī)定將中央和省級資金下達至各實施主體。根據項目類型,采取差異化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政策:
 
  (一)收費公路及服務區(qū)經營管理和管理服務單位(含其授權單位)、公路水路數據運營單位等為實施主體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中央獎補資金比例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省級原則上不安排資金;
 
  (二)省本級項目以及政府投資共建共用項目,中央獎補資金比例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其余投資在省交通運輸廳部門預算中統(tǒng)籌解決;
 
  (三)地方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為實施主體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中央獎補資金比例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省級資金原則上按照中央獎補資金的一定比例在交通運輸發(fā)展專項中統(tǒng)籌予以支持。其中,為落實國家一體化任務要求,已納入省實施方案但無法享受中央獎補資金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省級資金可在不超過核定投資額的40%范圍內予以一定支持,項目其余資金由實施主體參照本辦法進行落實;
 
  (四)企業(yè)和地方政府為實施主體的標準規(guī)范指南、體制機制研究類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以及實施范圍為省級(含)以下航道等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所需資金納入項目投資,由實施主體全額支出;
 
  (五)與交通基礎設施新改建工程同步開展數字化轉型升級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原則上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資金,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六)符合數字化轉型升級支持方向的在建項目(特指已開工建設,且未完成交工驗收的項目,含單位工程或具體標段),未享受過中央補助資金的,該類項目在省級實施方案明確的實施期內,并在總體建設方案中建設任務清單內,經項目評審后納入核定投資額的的投資按以上規(guī)定予以獎補;
 
  (七)各項目中央獎補資金占核定投資額比例依據經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同意的省實施方案確定。
 
  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本辦法審核下達各實施主體的中央獎補資金和省級資金補助上限。中央獎補資金和省級資金按照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核定標準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超過核定金額的費用原則上不予獎補。各實施主體應當在合法合規(guī)、不增加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落實項目建設運維資金保障責任,并參照本辦法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妥善管理。設區(qū)市交通運輸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屬地范圍內各實施主體的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管。
 
  四、項目管理流程
 
  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總體負責全省示范項目的管理工作。示范項目原則上按照“先印發(fā)總體建設方案、后評審設計文件”的兩階段方式進行管理。
 
  (一)總體建設方案印發(fā)
 
  全省實施方案經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同意后,由各示范項目牽頭主體會同有關實施主體,進一步修改完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并由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各實施主體可根據總體建設方案,編制設計方案并提出資金申請。
 
  各設區(qū)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籌屬地和所屬項目的設計、監(jiān)理、審計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各實施主體開展項目招標、建設管理,對建設質量、項目績效、資金使用負責。省交通集團項目由集團自行組織設計、監(jiān)理、審計、項目招標和建設管理,對建設質量、項目績效、資金使用負責。
 
  (二)項目評審管理
 
  各實施主體應按要求履行項目評審程序,各類型項目要求如下:
 
  1.由政府實施的信息化類和體制機制研究、標準規(guī)范指南研究類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應合理確定項目費用,按既有規(guī)定履行相關項目管理程序。
 
  2.不屬于由政府實施的信息化類和體制機制研究、標準規(guī)范指南研究類的軟件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各實施主體應當參照專項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要求,認真編制詳細業(yè)務需求方案。
 
  3.除上述兩類情形外的其他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各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有關文件,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及本辦法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可視實際需要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模式),按照標準、規(guī)范要求,認真編制項目專項設計文件(具體要求見附件1),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一致性負責。重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申報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等,下同)是否符合總體建設方案和支持范圍;
 
  (2)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政策、技術規(guī)范和服務功能要求;
 
  (3)申請資金額度是否符合相關標準;
 
  (4)項目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全省績效目標任務要求;
 
  (5)所提交相關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齊備、真實、有效。
 
  4.在建工程項目,需提供建設內容與總體建設方案符合情況、實施方案明確的實施期內發(fā)生的投資、安裝或部署設施、系統(tǒng)的地理位置等相關實施依據,作為所屬示范項目的支撐組件,一并報送。
 
  (三)各類實施主體項目評審流程
 
  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yè)務需求方案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審核并出具意見。
 
  1.省交通運輸廳所屬單位為實施主體的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yè)務需求方案直接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并出具意見;
 
  2.公路領域其他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由省交通運輸廳授權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出具審查意見,水路領域其他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由省交通運輸廳授權省港航管理中心出具意見;
 
  3.設區(qū)市交通運輸部門原則上應統(tǒng)一組織編制本地區(qū)內各級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項目的(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yè)務需求方案,并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其授權機構審核意見出具批復決定;
 
  4.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yè)務需求方案中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中已對應劃分的投資總額,績效目標不得低于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中明確需履行的績效目標;
 
  5.同一實施主體承擔多個項目建設內容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并報批項目(含單位工程、具體標段)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yè)務需求方案。
 
  6.省、設區(qū)市交通運輸部門可委托專業(yè)機構對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yè)務需求方案進行咨詢評估,相關費用納入本級項目投資,由各級財政統(tǒng)籌保障。
 
  各實施主體應當簽訂公路水路數字化轉型升級獎補資金申請承諾書(原件,具體要求見附件2),隨項目專項設計文件或詳細業(yè)務需求方案一并報送。
 
  五、項目評估與監(jiān)督實施
 
  各牽頭主體和實施主體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政策,各類項目需按照批復文件中明確的有關技術要求建設運營。各實施主體原則上不得降低項目績效目標,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獎補資金。項目方案實施過程中,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建設內容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降低對應績效目標。
 
  省、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建設進行動態(tài)跟蹤、穿透監(jiān)管,出現重大問題及時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并督促整改或改進。省交通集團及相關設區(qū)市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應每季度通過書面形式分別向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報送指標完成進展、重點項目進展情況等信息。
 
  (一)關于績效自評
 
  全省實行分級分類的績效自評機制。
 
  1.各實施主體應至少于年度績效和驗收評估前1個月開展評估工作,并形成自評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對各自績效自評價數據、信息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交通運輸廳下屬單位直接向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報告,其他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向省交通集團或設區(qū)市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報告;
 
  2.各牽頭主體應會同省交通集團和設區(qū)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以及相關要求,對各實施主體提交的自評報告開展初評工作,形成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初評報告,并提交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審核;
 
  3.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牽頭主體提交的績效自評材料和各實施主體提交的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可委托專業(yè)機構編制省級績效評價報告。上一年度績效評價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要求及時上報。
 
  (二)關于績效考核
 
  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負責以示范項目為單元進行年度和驗收綜合績效考核。綜合績效評估以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為依據,重點評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完成情況。
 
  各牽頭主體應根據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制定示范項目內部的綜合績效考核細則,包括但不限于示范項目內部績效考核組織形式、具體評估指標以及獎補資金分配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規(guī)則等。
 
  示范項目綜合績效考核等級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檔。綜合績效考核等級為“優(yōu)秀”的示范項目,全額核定當期獎補資金總額,在全省中央獎補資金總額內,可視情況給予增量獎勵;綜合績效考核等級為“合格”和“不合格”的示范項目,視情況緩發(fā)、扣減甚至追回先期下達的中央和省級資金。
 
  (三)資金分配與績效考核掛鉤
 
  強化績效考核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劃撥中的引導作用,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央獎補資金到位情況和綜合績效考核結果合理分配中央獎補資金和省級資金。
 
  1.省本級項目或標段(或單位工程),根據經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中明確的資金劃分方案全額下達中央獎補資金,其余項目投資在部門預算中統(tǒng)籌安排;
 
  2.地方政府(含其組成部門)實施的項目或標段(或單位工程),以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為基礎,按照年度和驗收綜合績效考核情況下達中央獎補資金和省級資金,其項目投資由實施主體統(tǒng)籌安排;
 
  3.其他主體實施的項目或標段(或單位工程),以省交通運輸廳印發(fā)的示范項目總體建設方案為基礎,按照年度和驗收綜合績效考核情況下達中央獎補資金,其余項目投資由實施主體補足;
 
  4.浙江省未全額獲得中央獎補資金時,各項目分配得到的中央獎補資金相應進行下調。
 
  5.加強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跟蹤評估,對實施進度滯后、未達到既定績效,影響全省總體方案實施績效的項目,可視情扣回補助資金,并對相應實施主體嚴肅問責。
 
  (四)規(guī)范項目和資金管理
 
  省交通集團及設區(qū)市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將中央獎補資金和省級資金撥付至各實施主體。各實施主體要強化項目實施過程中外部監(jiān)督,可引進專業(yè)項目監(jiān)理,并委托開展審計(包括工程審價和財務審計)工作,加強對監(jiān)理和審計工程資料的規(guī)范化管理。同時,各示范項目牽頭主體應明確項目竣(交)工驗收有關要求,并組織實施單位按要求落實。
 
  (五)加強廉政建設
 
  納入本辦法管理的各級各類項目應當按照資金陽光監(jiān)管等相關要求,做好資金使用常態(tài)化監(jiān)督、分層分類信息公開和廉政風險防控等工作。
 
  省交通集團及設區(qū)市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和各實施主體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財經法律法規(guī),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等組織的監(jiān)督檢查、審計及績效評價。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獎補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其他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相關設區(qū)市財政部門如若會同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項目管理或獎補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應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備案。省交通集團參照執(zhí)行。
關鍵詞 交通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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