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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
2025年07月07日 09:20:56來源:寧波數據局點擊量:5786
導讀近日,寧波市數據局印發《寧波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為規范和促進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和統一管理,健全公共數據開放政策體系,推動公共數據向更廣范圍、更深層次、更高質量開放,發揮公共數據開放在賦能經濟發展、社會治理等領域的重要作用,近日,寧波市數據局印發《寧波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全文如下
 
  寧波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和促進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和統一管理,健全公共數據開放政策體系,推動公共數據向更廣范圍、更深層次、更高質量開放,發揮公共數據開放在賦能經濟發展、社會治理等領域的重要作用,依據《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定義】 本細則所稱的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利用的數據集或數據接口的公共服務,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工作體系】 建立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組成的數據開放工作體系。
 
  (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寧波市數據局是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組織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相關工作以及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各區(縣、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工作。
 
  (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負責開展本單位公共數據采集、治理、編目、開放和安全等工作,從源頭抓好數據標準的執行;審核對本單位開放數據的需求申請,對數據利用情況進行后續跟蹤、服務,及時了解公共數據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和安全管理規定;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做好問題數據整改校驗工作,提升開放數據質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編制維護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按照年度開放重點,編制本單位年度公共數據開放清單。
 
  (三)公共數據利用主體。依法依規獲取無條件開放、受限開放類數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是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建立數據利用風險評估與質量反饋機制,及時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報告數據利用中發現的各類數據安全風險和質量問題,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并及時反饋數據利用情況、成果與效益產出情況。
 
  第二章 數據開放
 
  第五條 【開放原則】 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開展數據開放工作;
 
  (二)公平公開:確保數據開放過程透明公正,惠及社會各方;
 
  (三)優質高效:提供高質量數據服務,提升開放效率;
 
  (四)便民利民:以公眾需求為導向,便利社會利用。
 
  第六條 【開放載體】 寧波市公共數據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是本市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為數據開放工作提供數字化能力支撐。開放平臺提供開放目錄發布、目錄檢索、數據預覽、數據申請、意見反饋等服務,并提供數據下載、接口調用等數據獲取方式。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通過開放平臺開放公共數據,原則上不再新建獨立的開放載體。
 
  第七條 【開放屬性】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依據《數據安全技術 數據分類分級規則》、《數字化改革 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指南》、《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獲得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按照禁止開放類、受限開放類、無條件開放類確定數據開放屬性。
 
  列為禁止開放的公共數據,依法已經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或者法律、法規不再規定不得開放的,可以列為無條件開放類或者受限開放類公共數據;列為受限開放的公共數據,依法經過脫敏等技術處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再列為受限開放類公共數據的,可以列為無條件開放公共數據。數據脫敏應當按照浙江省地方標準《公共數據脫敏技術規范》執行。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不得擅自將無條件開放類數據變更為受限開放類數據或將受限開放類數據變更為禁止開放類數據。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職責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數據開放屬性的,應當征得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同意。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對現有受限類開放數據定期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轉為無條件開放類數據。
 
  第八條 【目錄管理】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寧波市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編制公共數據開放目錄。開放目錄應當按照省、市公共數據目錄編制有關規定,對公共數據的基本要素(包括數據名稱、數源單位、數據格式、重點領域分類、所屬信息系統名稱、更新頻率、數據項描述等)進行描述和組織管理。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對目錄進行規范性審查,并在審查通過后將開放目錄同步至開放平臺及省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IRS)。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動態更新本單位的開放目錄,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維護,對開放目錄外的公共數據進行定期自查評估,及時調整開放類型,確保公共數據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開放。
 
  第九條 【年度計劃】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制定全市公共數據年度開放計劃,統籌推進本年度數據開放工作。年度開放計劃應當包括開放目標、開放重點、責任分工等。
 
  第十條 【開放清單】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省級公共數據開放重點清單和本單位年度工作重點等編制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清單,明確本年度計劃新增開放的數據。公共數據開放重點清單應當包含數源單位名稱、數據集名稱、數據項名稱、開放屬性、更新頻率、計劃開放時間等內容,經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后,通過開放平臺統一發布。
 
  第十一條 【信息化項目】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將數據開放工作納入信息化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規劃階段:同步明確數據開放建設內容,包括開放目錄、更新頻率和方式等;
 
  (二)建設階段:按照前期規劃完成數據目錄編制、數據質量治理和數據歸集、接口開發等工作;
 
  (三)驗收階段:將數據開放工作完成情況納入項目驗收的重要參考指標;
 
  (四)運行階段:完善數據動態維護機制,保障開放數據集及時更新,持續提升數據開放質量。
 
  第十二條 【開放實施】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在公共數據開放實施全過程中設置嚴謹高效的管理實施流程并認真執行。
 
  (一)數據編目。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基于開放計劃或重點開放清單,按要求編制開放數據目錄并規范設置開放屬性。
 
  (二)數據歸集。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基于編制的開放目錄生成數據歸集工單,及時將數據推送至公共數據平臺歸集庫,并動態更新。
 
  (三)數據脫敏。對于需要經過脫敏處理后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協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依據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對公共數據進行脫敏。
 
  (四)數據開放前檢查。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分類分級規則對擬開放數據進行預檢查,重點對數據質量進行驗證,并確認擬開放數據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情形。
 
  (五)數據開放前復核。經數據開放檢查確認后,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交數據開放實施工單。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接收工單后,對擬開放數據的一致性、安全性等方面進行復核,對復核發現的問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進行確認和整改。
 
  (六)開放數據發布。數據開放審核通過后,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根據開放屬性將開放數據以適當的形式在開放平臺上進行發布。
 
  (七)開放數據更新。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更新開放目錄后,若涉及字段增減、開放屬性變更、開放數據集變動等,應重新進行開放實施相關操作。
 
  (八)開放數據下架。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不得隨意下架已發布的開放數據。確因政策調整不宜再開放的,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交下架申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通過后予以下架。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經核查發現開放數據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不適合開放情形的,可依職權先行下架開放數據,待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完成相應整改后再視情發布。
 
  (九)數據銷毀。開放數據下架后,確定不宜再開放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做好開放庫的數據銷毀,確保數據無法恢復。
 
  第十三條 【數據質量】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建立健全數據全流程治理的質量管控體系,定期對開放數據的質量進行檢查和治理,及時修正失效、錯誤、空缺數據,保證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
 
  (一)數據源頭治理。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加強開放數據質量管理,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清洗、脫敏、格式轉換等處理,提升數據質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開放前校驗、發現后及時修正等方式確保開放數據完整、準確、及時,無錯值、空值、重復值;通過優化格式、零散數據整合、豐富字段說明等方式,提高數據的可用性;持續完善業務流程,迭代整合信息系統,增加數據校驗、更新提示等功能模塊,完善數據產生的頻次、字段、格式等;根據開放目錄明確的更新頻率及時更新和維護數據。
 
  (二)數據質量檢查。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定期對開放數據質量進行檢查,確保目錄規范、數據內容準確、字段有描述備注、數據更新及時等。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對開放數據質量進行抽查,根據抽查結果督促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及時完成數據質量問題整改。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在收到問題工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問題確認、整改和反饋。
 
  (三)數據質量異議。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對開放數據質量有異議的,可在開放平臺的“數據糾錯”欄目留言反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原則上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并及時通知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收到通知后,應當進行評估、審查,能夠立即答復的,應當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處理結果和答復內容反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確認,并通過開放平臺將最終處理結果告知公共數據利用主體。
 
  第三章 數據獲取
 
  第十四條 【無條件開放數據獲取】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通過開放平臺以數據下載的方式可直接獲取使用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無須注冊、申請等流程。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開放平臺完成用戶登錄后,可通過接口調用方式使用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使用開放平臺前,應同意并遵守數據開放授權許可使用協議,如不同意該協議,應停止使用開放平臺。數據開放授權許可使用協議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制定,包括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平臺權利及免責聲明、隱私保護聲明等內容。
 
  第十五條 【受限開放數據獲取】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通過開放平臺可瀏覽、查詢受限開放類數據目錄。
 
  獲取受限開放類數據可通過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方式,經相關程序依法授權的主體在授權運營平臺內對開放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向社會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具體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平開放】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向符合條件的數據申請者公平開放受限類公共數據,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歧視性條件,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獲取公共數據資源。
 
  第四章 數據利用
 
  第十七條 【數據利用形式】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利用公共數據:
 
  (一)下載數據;
 
  (二)接口調用數據;
 
  (三)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八條 【數據利用反饋】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按照相關協議約定,及時反饋數據利用情況。對于利用公共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研究報告、學術論文等成果,應當明確標注數據來源,并鼓勵在開放平臺發布相關成果,以促進數據資源的開發與再利用。
 
  第十九條 【數據利用責任】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嚴格按照授權的方式和范圍使用受限開放數據,不以任何方式將獲取的開放數據提供給非授權第三方。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對信息系統進行安全防護,加強安全管理,確保獲取數據的安全。
 
  第二十條 【違規利用情形】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暫時關閉其獲取該公共數據的權限;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終止提供該公共數據開放服務:
 
  (一)未經同意超出相關協議約定的范圍使用數據;
 
  (二)未落實相關協議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出于獲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目的,挖掘公共數據;
 
  (四)嚴重違反公共數據平臺安全管理規范;
 
  (五)其他嚴重違反公共數據合規利用的情形。
 
  第五章 開放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信息發布】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通過開放平臺及時發布以下信息:
 
  (一)數據開放相關通知公告;
 
  (二)數據開放工作動態與進展;
 
  (三)數據開放法規政策及解讀;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公共數據開放信息。
 
  前款所列信息應當確保內容準確、發布及時、便于公眾獲取。
 
  第二十二條 【應用成果發布】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利用開放平臺數據加工處理形成的應用成果,可在開放平臺提交發布申請。對于創新模式好、可復制性強、民生效益顯著的應用成果予以發布到開放平臺進行展示推廣。
 
  第二十三條 【數據需求】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如認為存在應當開放但未開放的公共數據,可通過開放平臺“數據需求”欄目提交開放申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并及時通知相關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收到需求后,須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并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反饋結果:
 
  (一)允許開放的,應明確開放目錄編目歸集、開放實施的具體時限;
 
  (二)不允許開放的,需書面說明理由。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反饋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將最終結果通過開放平臺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體驗優化】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認為開放平臺存在以下體驗問題的,可通過開放平臺“平臺體驗”欄目提出改進建議:
 
  (一)頁面設計與交互邏輯缺陷;
 
  (二)數據成果展示不清晰;
 
  (三)功能欄目設置不合理;
 
  (四)服務流程不便捷;
 
  (五)其他影響用戶體驗的情形。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建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分析研判,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建議人。經認定確需優化的,應納入平臺迭代升級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權益保護】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認為開放數據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開放平臺“權益保護”欄目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出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收到異議及證據材料后,認為確有必要時,應當立即中止數據開放,并及時開展核實工作。根據核實結果,分別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確認存在侵權的,應當撤回相關數據;
 
  (二)確認不構成侵權的,應當恢復數據開放;
 
  (三)需要技術處理的,應當在完成處理后重新開放。
 
  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異議提出方,并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社會數據開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通過開放平臺“社會數據提交”欄目提交自有數據基本情況(含數據來源、數據類型、更新頻率等)。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做好聯系溝通,對符合無條件開放要求且通過質量核驗的社會數據予以發布;對不予發布的,應說明具體理由。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機制】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安全相關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全市數據開放安全管理工作。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確保本單位開放數據安全。
 
  第二十八條 【安全審查】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對本單位擬開放的公共數據開展開放前安全審查,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開放前安全復審,確保開放數據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平臺安全】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加強平臺安全管理,健全平臺安全防護體系,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等要求,定期開展平臺安全檢查,保障平臺安全可靠運行,有效防范公共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者不當利用。
 
  第三十條 【安全監測】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定期開展開放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對公共數據開放及開發利用行為實施全過程跟蹤管理,重點對可能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情形進行監測并及時預警。
 
  第三十一條 【風險防控】 數據利用主體在使用公共數據過程中違反開放平臺管理制度、超出有關協議約定的應用場景使用數據或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協議的行為,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會同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采取限制或關閉其數據獲取權限等措施。如發現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泄露或存在泄露風險,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會同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及時撤回相關數據集,并進行風險評估和追溯管理。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建立完善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組織保障】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組織保障,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單位數據開放內部流程,由首席數據官統籌本單位數據開放工作,數據專員負責本單位數據開放具體工作并擔任工作聯絡員,確保數據開放各項工作高效、有序推進。
 
  第三十四條 【工作培訓】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圍繞政策法規、數據治理、安全防護和開放應用等內容,定期開展專業能力培訓,以提升數據開放隊伍的專業素養和履職能力,促進數據開放工作規范、安全、高效發展。
 
  第三十五條 【監測評估】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監測評估機制,對開放數據目錄、數據質量及應用成效等進行動態監測和定期評估,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及時優化數據目錄、提升數據質量、完善開放機制,不斷改進數據開放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關鍵詞 公共數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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